我們這裡有個老闆,被抓進去,原因是紀委要動一個領導,這個老闆認識領導,但只是認識,並不熟悉,進去之後就要他承認行賄500萬,動刑打瞎了一隻眼睛打折了一條腿,聲稱不肯承認行賄就把老闆的兒子女兒老婆全部弄成刑事犯,於是被迫承認行賄500萬,把那個領導抓了,拷打後也承認受賄500萬。
但是找不到這所謂「500萬賄款」的下落,於是紀委說是老闆「口頭行賄」,這500萬還在老闆手上,要老闆從自己帳戶上「上繳500萬賄款」。
這不是搶劫麼?隨意抓人、動用私刑、硬扣罪名、強行沒收,這比黑社會都黑,簡直是畜牲
責任編輯: 方尋 來源:reddit 轉載請註明作者、出處並保持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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